10月30日,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印發《西北區域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新型儲能交易專章》,文件指出,新型儲能交易是以新型儲能電站充電電量和放電電量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品種。
新型儲能交易是西北區域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內(旬、周、日滾動)等周期組織開展。
參與新型儲能交易的經營主體為獨立儲能電站。獨立儲能電站是指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儲能電站。
非獨立儲能電站具備條件時可選擇轉為獨立儲能電站,作為經營主體參與新型儲能交易。
(一)交易組織
獨立儲能電站作為經營主體,以批發用戶和發電企業雙重身份參與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獨立儲能電站充電時視為批發用戶,放電時視為發電企業,同一獨立儲能電站不能以批發用戶和發電企業兩種身份在同一交易時段參與交易。
獨立儲能電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區為獨立儲能電站權益省。獨立儲能電站應優先保障權益省的電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納需求。當權益省有富余調節能力時,獨立儲能電站可以參加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
獨立儲能電站申報的充電電量或放電電量不應超過其充電或放電能力。
(二)交易方式
新型儲能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競價、掛牌和雙邊協商交易。
(三)價格機制
新型儲能交易價格采用市場化方式形成。
(四)合同簽訂與執行
經合同轉出方與轉入方協商一致,可開展獨立儲能電站充電電量合同轉讓交易或放電電量合同轉讓交易。
(五)計量與結算
1.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六部按照《西北區域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西北能監市場[2024]74號)負責向省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獨立儲能電站參與跨省中長期交易成分的結算依據。省級電力交易機構以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六部出具的結算依據為結算邊界,結合獨立儲能電站參與省內交易的結算結果,一并向獨立儲能電站、電網企業出具結算依據。
2.獨立儲能電站的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按照調度實際執行結果(調度計劃執行曲線)進行結算。
3.電力交易機構采取日清分、月結算的方式分解各類型交易成分,形成獨立儲能電站結算依據,電量不滾動調整。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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