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亞紐卡斯爾大學商學院博士生導師 譚浩 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撰稿
過去幾個月中,一場最初由草根發起的“化石燃料撤資行動”(The Fossil Fuel Divestment Movement) 在西方國家不斷發酵。中國企業卻似乎還在觀望。
今年5月,擁有總值高達187億美元捐贈基金的美國斯坦福大學宣布撤出所有對煤炭企業的投資;9月,洛克菲勒家族的慈善基金宣布撤出在化石能源領域價值6千萬美元投資;10月,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宣布將沽出所持有的在7間煤炭和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總值1600萬澳幣(約8千5百萬人民幣)的股票…迄今為止,已有超過181家包括大學、慈善組織、宗教團體、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NGO)在內的機構投資人宣布參與這一行動,并將從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燃料開采為主業的公司撤出投資;而參與的個體投資人數已超過656人。組織者聲稱,這代表著超過500億美元的投資組合已經明確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企業說“不”。
參與這一行動的投資人認為,如果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提出的到本世紀末將全球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就意味著在目前全球主要能源上市公司擁有的已勘探確認的煤炭和石油天然氣資源中,有三分之二的煤、油、氣儲量最終將不可能被開采使用。如果這樣,這些能源公司目前的市場價值明顯被高估了。沽售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首先具有道義上的正當性,同時也是對未來投資價值的風險防范行為。
不管愿意與否,中國相關的能源開采企業已經成為了這一行動的焦點之一。在撤資行動主要目標的全球200家煤炭和石油、天然氣上市公司名單中 ,中國企業占據了相當的份額。這一名單是根據上市公司擁有的煤、油、氣儲量,如果全部開采、燃燒使用所導致的碳排放值排列的。根據這一標準,中國企業在前10位主要撤資目標的煤炭上市企業中占據了5席,在前20位煤炭上市企業中占據了8席;在前10位主要撤資目標的石油、天然氣上市公司名單中,中國企業占據了一席,在前20位上市企業中占據了3席。
這些企業的市場價值是巨大的。在中國股票市場上,截至2014年11月14日,中國煤炭上市公司的總市值達到7666億元人民幣,而石油和天然氣上市企業的總市值達到2萬億元人民幣以上。在香港股票市場,6家主要中國煤炭和石油天然氣上市企業的市值總額也達到近5000億港元。一些巨型中國石油天然氣和煤炭開采企業還在其他海外股票市場發行了股票。
但是在中國,我們鮮見相關公司對這一行動的回應。我對中國煤炭和石油、天然氣上市公司公告的查閱,尚沒有看到一家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提及這一行動。原因或許是這些公司不認為這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話題,或是認為主動提及會對公司形象乃至公司價值造成負面影響。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這個號稱比歷史上包括1980年代針對南非種族隔離的撤資行動和1990年代針對煙草公司的撤資行動聲勢更為浩大的“化石燃料撤資行動”,中國的煤炭和石油天然氣企業需要擔心嗎?
從短期看,該運動對中國相關企業的沖擊似乎不會太大。理論上,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換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會產生太多實質影響,特別是在這種狀況下,撤資不大會涉及到公司控制權的變化。同時,撤資也不太可能影響相關公司的再融資能力,因為這些煤、油、氣上市公司如果需要對新項目融資,通過發行債券通常比發行新股票的融資成本來得更低。從這一點上說,如果這一行動的基本理念在投資市場上沒有得到廣泛認同,撤資的結果僅僅是相關公司的股票從一部分具有特別偏好的投資者轉手到另一部分沒有這一偏好的投資者手中。就像很多評論者指出的,如果這樣,撤資行動的象征意義將大過實際意義。
在西方國家,這一撤資行動主要受到大學、宗教團體和縣(county)及市(city)一級地方政府的響應。在大學,大學行政當局的撤資決定通常最先是在校大學生的強烈促使下形成的。而教會組織歷來就對自身的投資有很多倫理道德的考量。西方國家的市政當局和上一級政府也通常沒有行政從屬關系,可以在法律范圍下自主作出投資決定。這些條件在當今的中國都不成立。在中國,我們還沒有看到有與這些西方機構投資者對應的 、具有相當投資能力和相似投資理念的投資群體。以中國大學為例,毋說中國大學不像國外很多大學一樣擁有可支配的龐大的捐贈基金用于對外投資,即使有,這些公立大學也不可能基于非財務原因抵制同屬國有資本的國有能源企業。
但是從長期看,“化石燃料撤資行動”可能會對相關企業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而這一潛在風險因素并不會因為中國相關企業不談論、不應對就自動消失。
如果世界碳排放控制的前景真的如同環境保護主義者所希望的那樣,目前已被計入這些公司資產的煤、油、氣資源儲量將面臨大輻貶值。即使這一過程不會在短期體現,如果市場普遍相信這一風險的存在,公司股票也會承受巨大的沽出壓力。更為現實的是,隨著撤資行動的推進,相關公司在對外運營、人才招聘、融資貸款等方面都會付出比以往更高的成本。
從相關上市公司的角度,企業需要認真研究并采取諸如與投資人積極溝通、業務多元化、通過植樹或其他環保項目進行碳補償、率先采用包括碳捕捉在內的先進技術等措施以降低風險。從相關監管機構的角度,要求有關上市公司重視由全球撤資行動可能引起的風險,并且做到信息充分披露,這些是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必要舉措。
過往一般認為,在對中國上市企業的約束中,來自政府政策、法律法規的硬約束會比較強,而基于中小投資人取向乃至更廣泛公眾意見的軟約束比較弱。即使這樣,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快資源稅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到上周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明確提出中國達到碳排放峰值的時間表,可以預見,中國政府日趨明確的政策取向不僅會對相關上市公司形成越來越緊的硬約束,而且其態度也會為一般投資人的撤資行為提供更多的合法性和輿論支持。
“化石燃料撤資行動”同時也是“清潔能源投資行動”,這對很多中國企業是好消息。特別是考慮到中國企業已經在風機、太陽能面板制造等領域的國際市場占據了領先份額,相關的中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將受益于這一全球性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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